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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动态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预防及解决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3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钱江(城东)新城建筑市场秩序和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委会实际,特指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本级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独立运作管理的分指挥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开发建设区域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2  本办法中挂靠(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管委会或下属单位开发建设区域的建设项目,或是将承揽的工程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中约定的视为挂靠(借用)等违约行为。

1.3  市监察局驻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监察室负责监督审价处负责招标阶段预防、考核与处置,工程管理处室负责工程实施阶段预防、考核与处置,规划设计处负责设计阶段预防、考核与处置。承办处室若存在渎职失职行为,将按管委会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章  界定

2.1  挂靠(借用)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管委会或下属单位开发建设区域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带*号的视为挂靠(借用)行为):

  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提供本单位印章、图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费用等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

*  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出具的。

*  项目实际风险承包人社会保险未在中标单位,或者同一时期在不同单位有劳动合同的,或者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有社保缴费记录。

*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已经确定项目承接后的实际风险承包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2.2  转包行为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带*号的视为转包行为):

  中标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管理人员的;

  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1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或者质量员、施工员、项目核算员、材料管理员等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备注: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无劳动关系;

  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经济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资金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支配使用的;

  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负责的;

*  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大宗材料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的。

*  工程款流向异动,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承发包合同中单位不一致的。

*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1人,同一人同时在不同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者同一人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有社保缴费记录。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累计超过5次或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一次。

*  项目部成员在中标后更换人员超过投标时项目部人数的50%。

*  施工单位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项目部人员按合同造价没有达到最低到位率要求(见附件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2.3  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带*号的视为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的,或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预防

3.1  招标实施部门负责在招(投)标过程中制订措施制止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

  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不接受挂靠(借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投标单位同意按照管委会制度进行界定与处置。

  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本项目不接受挂靠(借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投标单位同意按照管委会制度进行界定与处置。投标文件中要求各投标单位提交相应承诺书。本项目不存在挂靠(借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实施部门及代理公司负责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

  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必须进行询标,拟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到场,在询标过程中拟中标单位需提供投标项目部人员与单位间人事调动、任免、聘用、社会保险以及个税缴纳关系的予以验证。必须承诺项目不存在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做好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指纹、签名收录工作。

  合同签订时,《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及解决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的实施办法》作为附件,如有违约按制度处罚。

3.2  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对中标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考勤及人员变更制度。

  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到位考勤工作,监理单位在月度报表中提供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情况考核表。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部人员应常驻工地。

  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考勤签入、签出时间均须遵守劳动时间要求,并符合现场施工实际需要,考勤需遵守请假制度,不遵守请假制度而不签入或签出的,或者签入签出时间段少于4小时的视同缺勤,多于4小时少于8小时的视同缺勤半天。

  项目部人员实行预请假制度,因项目事由外出的,需提前一天向建设单位代表书面申报请假,确因临时事项外出的需事先口头告知建设单位代表并书面补报请假,确因临时病、事假需要的,经核实属实的,经建设单位批准可由不低于原投标人员要求的员工临时替代,原则上替代时间不连续超过7日历天。

  中标单位项目班组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班子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需征得招标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等级不得低于投标人员的资质等级(指执业注册资质、职称、业绩等),同时需提供人事调动、任免、聘用、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变更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3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员需预留签名,在技术资料及安全台帐中或履行职责时的签名需与预留签名一致。

3.4  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每月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流向,核查原材料购销合同和支付途径等。

3.5  管委会不定期组织对中标单位的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进行抽查与监督。


第四章  考核

4.1  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实行等级考核,分为严重程度(分值&ge;20分),中等程度(20>分值&ge;10),轻度程度(分值<10分)。发现中标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章中相关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每发现一条,计10分。发现中标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章中带*条款视为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条,计2分。

管委会系统内所有新开工(启动)项目,每季度由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将各项目考核情况汇总至管委会审价处,审价处会同监察室、计财处、工程处等部门核定后上报管委会内控领导小组。在钱江新城网站上及公共媒体发布钱江(城东)新城在建工程挂靠(借用)等违规行为的通报。

4.2  发现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约定的考勤及人员变更制度处罚。

  根据中标单位人员到位情况月度考核表,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所属公司盖章汇总至管委会工程处。罚款金额在月度进度款中扣除。(见附件3)

  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中标单位需承担20万元的赔偿,其余项目班子成员更换每人每次中标单位需承担2万元的赔偿;因劳动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