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钱江新城规划范围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合同,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具体项目管理行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效遏制项目建设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试行约谈管理制度。
一、约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条款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建设过程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等(注:此处建设单位指BT、BOT项目业主、项目代建业主等)。
三、约谈机构
1、工程管理处(含各分指挥部、项目部)为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建设项目约谈制度的责任处室,勘察、设计或中间代理机构约谈由相关责任处室负责,计划发展处、市监察局派驻钱江新城监察室派员全程参与约谈。
2、计划发展处、市监察局派驻钱江新城监察室派员除派员参与工程管理处组织的项目约谈外,必要时也可根据项目部需要直接牵头项目约谈。
3、处长或项目主管是项目约谈的主要责任人,视项目复杂情况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由分管领导直接牵头或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市建管站、市场处等)以联合检查约谈项目责任单位。
四、约谈范围
1、BT、BOT以及代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
2、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报告或成果报告严重差错;勘察、设计单位成果文件出现重大差错、配合服务项目建设不及时的;不依法履行合同的。
3、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部分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计划推进的。
4、监理单位“挂靠”资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在岗、不负责,监理工作走形式,导致工作质量低下的。
5、施工单位以资质坐收管理费,以包代管,造成管理人员缺位,劳动力严重不足,管理失控的。
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工期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施工现场混乱、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工期严重滞后的。
8、施工单位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不重视,措施不得力,人员不到位,检查不落实的。
9、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0、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11、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多次本地访、集体访或越级访的;拒绝承担责任,发生农民工上访不积极处理,不主动配合,造成社会影响的。
1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13、受到媒体曝光和质量投诉较多的建设工程或相关人员,不及时处理,造成社会影响的。
14、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行为。
五、约谈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后,进行整改、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与被约谈单位共同分析项目管理具体管理行为中存在或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
3、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今后的工作要求。
六、约谈程序
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约谈责任处室根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约谈。一是对项目管理中具体管理行为中存在或产生的违法违规事实较轻的,由处长或项目指挥、项目主管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约谈人进行约谈;二是对项目管理中具体管理行为中存在或产生违法违规事实特别严重的,由责任处室负责人报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谈。具体程序如下:
1、由工程管理处(含各分指挥部、项目部)或相关责任处室签发《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在确定的约谈时间内完成约谈。
2、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等问题现状,制定的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措等。
3、进行约谈,工程管理处(含各分指挥部、项目部)或相关责任处室应派专人做记录,约谈完成后双方就达成的具体事项要签字确认备查。
4、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工程管理处(含各分指挥部、项目部)或相关责任处室。
5、工程管理处(含各分指挥部、项目部)或相关责任处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项目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的,可视情况采取更进一步措施。
七、罚则
1、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后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书面抄告市质(安)监站、市建管站、市建委市场处。
2、同一项目连续被约谈2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被约谈的,其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如项目经理、总监等)、劳务或工程实际承包人均列入钱江新城管委会“黑名单”,限制其在钱江(城东)新城一定时期市场参与资格,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市质(安)监站、市建管站、市建委市场处)建议作为是否入围预先承包商名录考查要件之一;抄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作为评判是否在全市范围一定时期限制市场行为依据之一。
3、凡经约谈无效且项目基本处于长期停滞(无故停工一个月及以上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属合同严重违约情况发生的,参照合同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启动合同解除及清退程序,解除并清退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列入一定时期限制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名单。
八、附则
1、本制度由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负责解释,城东新城规划范围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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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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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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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 约谈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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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主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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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要
求 |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 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约谈提醒: 根据《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约谈制度》七、罚则约定: 1、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后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书面抄告市质(安)监站、市建管站、市建委市场处。 2、同一项目连续被约谈2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被约谈的,其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如项目经理、总监等)、劳务或工程实际承包人均列入钱江新城管委会“黑名单”,限制其在钱江(城东)新城一定时期市场参与资格,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市质(安)监站、市建管站、市建委市场处)建议作为是否入围预先承包商名录考查要件之一;抄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作为评判是否在全市范围一定时期限制市场行为依据之一。 3、凡经约谈无效且项目基本处于长期停滞(无故停工一个月及以上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属合同严重违约情况发生的,参照合同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启动合同解除及清退程序,解除并清退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列入一定时期限制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名单。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建设项目约谈记录
被约谈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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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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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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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 约谈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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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负责人 |
| 记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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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约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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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达
成
具
体
事
项 | (可附页) | |||||
约谈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