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指挥部、公司: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办法 通知
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建筑市场
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钱江新城范围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 在本委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环评、交评、日照分析、可研编制、资产评估等单位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产评估师、注册咨询师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二、组织机构
1.市纪委、监察局派驻钱江新城管委会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对钱江新城范围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估和确认。
2.委计划发展处、财务管理处(审计)、规划建设处、工程处、地征处、综合处以及承担管委会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分指挥部、公司等管理部门配合监察室开展有关建设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行为的采集和调查工作。
三、操作程序
1.由委计发处负责制定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各类不良信用行为和处理办法,建立并及时登录、完善不良信用行为单位和个人库(即黑名单库)。
2.各职能处室、分指挥部、公司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涉及各个环节的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行为按照各类不良信用行为条款进行比照对比,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抄告委监察室,注明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违反的不良信用行为条款,具体事实,提出具体要求供监察室下步就该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3.由监察室就抄告单内容对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不良行为展开调查取证,调查核实的按本办法要求报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资格后审招标项目的在招标前由招标管理部门将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4.监察室对工作中接到的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有关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投诉查实的按第3条规定处理。
5.对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违反的不良信用行为指挥部管理人员有隐瞒不报现象发生的,经查实,给予相应措施。
四、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各类不良信用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及处理办法
不良信用行为: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
2.在招标文件或法规规定时限内,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章;项目组人员不到位或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
4.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5.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监理业务;
6.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不按规定监理并串通施工单位伪造工程成果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勘察、设计原因或监理失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8.其他重大不良行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尚处在限制期的。
处理办法:以上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单位或个人信用黑名单。
(二)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行为及处理办法
不良信用行为:
1.拟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故意拖延、不履行承诺且又不明确放弃中标造成项目无法操作的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2.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提交履约保函;
3.建造师(项目经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到位率的;
4.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等造成重大群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6.工程投标过程串标、围标、恶意抬标、买标卖标、贿赂或恶意干扰评标专家经查实的;
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经检查或举报查证属实的;
8.转包、违法分包情节严重并最终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质量不达标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9.以种种理由不开工、迟开工,开工后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且项目延误、质量不达标最终给业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0.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1.因违章操作等责任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2.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1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重大不良行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尚处在限制期的。
处理办法:以上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单位或个人信用黑名单。
(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可研编制等中介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处理办法
不良信用行为: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中介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在钱江新城承接中介业务;
3.违法转让中介业务;
4.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5.因中介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6.在中介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7.其他重大不良行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尚处在限制期的。
处理办法:以上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单位或个人信用黑名单。
五、具体处理措施
凡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其不良信用行为被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纳入信用黑名单的,采取如下措施:
1.由监察室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钱江新城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和谴责;
2.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将在6个月至3年内被拒绝参与钱江新城范围建筑市场活动,具体限制期限视行为情况及造成影响和后果讨论后在书面通报中明确;
3.通报情况(列入黑名单)书面告知被限制市场主体和个人,同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监管机构备案;
4.在项目招标期间涉及项目招标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提前上报评标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