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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动态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2


各处室、指挥部、公司: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管委会(指挥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管委会(指挥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办法  通知

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管委会(指挥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使用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代理机构,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指挥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含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施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

1.钱江新城管委会计发处(以下称计发处)为管委会招标代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与技术指导,与市招标管理部门联系,负责日常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考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重要的大型工程和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以下的小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原则上不委托,由计发处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组织招标工作;所有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及预决算均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造价咨询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3.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完成后,钱江新城管委会具体项目招标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意见,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依据。

4.杭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钱江新城纪检组、监察室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运作、评定等进行实时监督与指导。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信息库按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含通讯管线、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智能化等)、建筑工程(含安装、消防、弱电等)、装修及幕墙工程、成套设备工程五类分组。对报名单位按“三(三)被选择进入新城信息库的条件”要求经工作小组资格评审后编入信息库分组管理。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由计发处定期不定期根据信息库变化情况在《杭州日报》、钱江新城网站等媒体公开刊登补充征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经报名、资格初审、公示、审核后,补充完善至信息库。

(三)被选择进入新城信息库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包括造价咨询)甲级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凡接受钱江新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派出招标代理小组或清单编制及造价咨询小组具备有专业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含4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4)近三年来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近一年来没有在钱江新城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清除

1.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除出信息库:

(1)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5)与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6)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7)编制的招标文件、清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9)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以及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0)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招标代理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2.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招标代理单位的委托。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由计发处招标项目责任人报申并在新城监察室监察人员监督下随机(经公证的电脑随机选择程序)从电脑信息库相应组类中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或工程咨询委托。特殊情况下根据项目需要,业主有权同时抽取另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核验;若被抽取单位出现如下所述情况,可重新抽取;

1.被抽取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业务委托期间无法完成委托任务;

2.被抽取单位约定的项目组人员在本工程项目业务委托期间无法同时接受委托或组员不齐、变动而未经报审的;

3.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重新抽取的其他情况。

四、招标代理收费办法

    凡同时委托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发改办〔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80%的价格计委托服务费,其造价咨询的按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80%的价格计委托服务费;凡单独委托造价咨询的按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90%的价格计委托服务费。特殊情况双方洽商后执行。

五、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及有效期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 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